李女士在被告美容诊所行“膨体隆鼻术、自体软骨鼻尖成形术、鼻翼基底填充术、自体脂肪移植填充额颞部及唇部”,李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术后第七天拆线,生命体征平稳,状态良好,消肿明显,血运良好,胸部切口良好,鼻部切口良好,缝线全部拆除,余无特殊。
两年后,李女士在被告美容诊所行“鼻修复术、胸部切口瘢痕修复”,李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术后第七天,拆线,切口愈合良好,余无特殊。术前李女士书写说明:“本人于XX年X月X日在整形行鼻综合术,现自觉鼻尖发硬,影响生活,本人主观要求取出鼻部的所有移植物,院方曾多次劝阻,取出后不如现在美观,但本人执意取出鼻部所有移植物,以取出移植物后的自体鼻尖为标准,再次植入的膨体厚度不超过3mm,术后出现任何问题本人自愿承担与院方无关。”
后李女士以被告美容诊所医疗设施及手术过程不合规,术后隐瞒病情,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并影响正常生活,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司法鉴定】
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对美容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造成其鼻梁歪斜、鼻翼基底垫的一侧厚一侧薄、上嘴唇麻木、鼻头麻木、鼻头上缩、鼻头肿大、肋骨疤痕明显、口腔内疤痕不平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司法鉴定。后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撤回鉴定,经法院释明,其坚持撤回鉴定。
【一审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首先,本案中美容诊所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需通过专业鉴定予以明确。原告主张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撤回司法鉴定申请,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其次,原告提出美容诊所未做到术前承诺的效果,影响其生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两次均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在第二次手术前向美容诊所出具的说明亦载明其因自身感觉鼻头发硬,影响生活,要求取出所有移植物并再次植入膨体,并自愿承担术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后,庭审中美容诊所已提交两年两次的手写和电子病历,亦在第二次手术后向原告提供了病历复印件,并由原告出具收条。虽然原告对电子病历不予认可,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美容诊所的电子病历存在伪造等情形,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美容诊所拒绝提供病历,不能推定美容诊所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美容诊所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之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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